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楊子龍
- 法定代理人劉真希、吳樵
- 當事人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真希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5,272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復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甚明。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段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5,及其上 同段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全部,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有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900,000元之法定抵押權存在。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41.36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1,00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考,被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5之 價額為1,441,872元(計算式:51,000*141.36*1/5=1,441,872)。又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203,400元,有新 竹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是系爭房地之價額合計為1,645,272元(計算式:1,441,872+203,400=1,645,272)。另原告主張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900,000元 。故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45,2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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