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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5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真希
被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5,272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甚明。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5,及其上同段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全部,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有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900,000元之法定抵押權存在。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41.36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1,00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考,被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5之價額為1,441,872元(計算式:51,000*141.36*1/5=1,441,872)。又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203,400元,有新竹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是系爭房地之價額合計為1,645,272元(計算式:1,441,872+203,400=1,645,272)。另原告主張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900,000元。故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45,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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