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彭淑苑
- 原告范國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范國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玠宏、彭兆宏即永新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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