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4號
- 原告
- 范國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玠宏、彭兆宏即永新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玠宏、彭兆宏即永新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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