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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相對人
艾莉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3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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