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0號
- 原告
- 楊朝竣
- 被告
- 弘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樹儀
- 被告
- 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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