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王佳惠
- 當事人楊朝竣、弘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楊朝竣 被 告 弘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樹儀 被 告 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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