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蔡孟芳
- 當事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被 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2,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8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用,原告尚應補繳73,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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