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6號
- 原告
- 彰化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燦
- 被告
- 林長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56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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