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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
    林秉翰

  • 原告
    木木建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志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木木建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翰 被 告 黃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銘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 記 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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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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