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王嘉欽
- 原告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宸企業有限公司、周道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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