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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國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新昌、000-0000之車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零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另應一併查報:所請求之修車費用647,228元,是否為誤載,

而應係647,220元(見起訴狀估價單之合計金額)?倘是,請更正

。又上開之修車費用,其中工資(含鈑金、塗裝等)、零件費用

各為多少?

原告亦應一併提出受損之000-0000號車輛之行照影本,並陳報該

車輛之耐用年數係幾年?並提出相關耐用年數之證明。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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