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6號
- 原告
- 仟富食品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煇
- 被告
- 國立清華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高為元
- 被告
- 多美楠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維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清華大學、多美楠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一、被告國立清華大學與被告多美楠景股份有限公司就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間之租賃契約無效。二、確認被告國立清華大學與原告仟富食品行就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間之租賃契約有效。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均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目的同一,均係就原告與被告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間之租賃契約為爭執,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依卷附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契約書第四條約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35,000元+45,000元+60,000元)×12月×2年=3,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