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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林宜煇、高為元、唐維翰

  • 原告
    仟富食品行
  • 被告
    國立清華大學法人多美楠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仟富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林宜煇 被 告 國立清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高為元 被 告 多美楠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維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清華大學、多美楠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一、被告國立清華大學與被告多美楠景股份有限公司就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間之租賃契約無效。二、確認被告國立清華大學與原告仟富食品行就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間之租賃契約有效。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均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 額為準。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目的同一,均係就原告與被告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間之租賃契約為爭執,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依卷附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契約書第四條約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35,000 元+45,000元+60,000元)×12月×2年=3,36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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