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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廣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明褔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敦威律師
被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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