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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WI Harper Fund IX LP
法定代理人
Pete Yeau-Hwan Liu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88元,扣除已繳之500元,仍應補繳16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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