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楊子龍
- 法定代理人李浤毓
- 原告集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集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浤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3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另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2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811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餘104,311元(計算式:104,811-500=104,311)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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