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鎔德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之亞
- 訴訟代理人
- 陳聖鈞
- 被告
-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6,991元,應繳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219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