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2號

股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陳建程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告
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哲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