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釣竿文創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釣竿文創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程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先位被告 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芝 備位被告 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錡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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