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0號
- 原告
- 釣竿文創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祥程
- 訴訟代理人
- 吳純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先位被告 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清芝
- 法定代理人
- 備位被告 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錡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