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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釣竿文創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程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先位被告 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芝
法定代理人
備位被告 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錡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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