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 原告
    詹宜甄
  • 被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詹宜甄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書帆 被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訴訟代理人 李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