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3號
- 再審原告
-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宏
- 再審原告
- 祥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進吉
- 再審被告
- 英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再審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再審被告
- 人 吳麗玉
- 再審被告
- 林敬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