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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王佳惠

再審原告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宏
再審原告
祥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進吉
再審被告
英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兼法定代理
再審被告
人 吳麗玉
再審被告
林敬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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