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2號
- 原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訴訟代理人
- 杭立強
- 被告
- 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1,18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8月22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繳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萬8,893元) 1 利息 6萬4,497元 100年5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20% 5萬5,368.74元 2 利息 6萬4,497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8月21日 15% 9萬6,480.44元 3 利息 11萬4,396元 100年3月16日 104年8月31日 17.5% 8萬9,321.08元 4 利息 11萬4,396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8月21日 15% 17萬1,123.88元 小計 41萬2,294.14元 合計 59萬1,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