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陳麗芬
- 當事人賴興之、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榮康國際有限公司、名鑫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賴興之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被 告 榮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蓓 被 告 名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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