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8號
- 原告
- 賴興之
- 被告
-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昆熹
- 被告
- 榮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蓓
- 被告
- 名鑫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