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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商語柔
被告
陳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新竹縣○○市○○○街0000號八樓房屋於民國113年房屋稅單上記載房屋課稅現值加計新台幣16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及提出上開房屋稅單為憑,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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