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 原告
- 商語柔
- 被告
- 陳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新竹縣○○市○○○街0000號八樓房屋於民國113年房屋稅單上記載房屋課稅現值加計新台幣16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及提出上開房屋稅單為憑,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