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 原告
- 日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昌易
- 訴訟代理人
- 陳全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史洱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媛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珍
- 訴訟代理人
- 吳士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