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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被告
網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萬3,874元,應繳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核計裁判費為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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