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4號
- 原告
- 魏秀英
- 被告
- 嘉鑫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琬婷
- 被告
- 陳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營造有限公司、黃琬婷、陳振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3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營造有限公司、黃琬婷、陳振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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