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5號
- 原告
- 羅偉誠
- 被告
- 天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欒鳳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06,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59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