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台灣醫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煒銘
- 被告
- 旭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泓瑋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300,000元(即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值,即系爭土地及建物之買賣價金204,000,000元加上90,300,000元,等於29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