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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台灣醫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煒銘
被告
旭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泓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300,000元(即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值,即系爭土地及建物之買賣價金204,000,000元加上90,300,000元,等於29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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