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厚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微茜
- 被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泓理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生
- 聯絡地址新竹縣○○市○○街00號4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