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2號
- 原告
- 徠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詒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零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02,8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7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