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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麗芬

原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送達代收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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