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 原 告
-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森川
- 送達代收人
- 侯俊安律師
- 被 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泓理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