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楊子龍
- 原告廖於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廖於珍 訴訟代理人 王少輔律師 申惟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乃嘉即創偉設計顧問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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