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泳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菲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3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菲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