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4號
- 原告
- 鑫達半導體設備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欣
- 訴訟代理人
- 陳湘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寧律師
- 被告
- 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威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