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 原告
- 樂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展維
- 被告
- 蔡嘉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印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權涉訟,又該聲明所受利益客觀價值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