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詹煌勝
原告
守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杏婷
原告
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原告
佳昇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原告
科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月春、黃熙春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937,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