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詹杏婷、詹煌勝
- 原告詹煌勝、守富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佳昇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科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詹煌勝 守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杏婷 原 告 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原 告 佳昇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原 告 科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月春、黃熙春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937,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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