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4號
- 原告
- 曾香梅
- 原告
- 王瑜密
- 原告
- 王瑜國
- 原告
- 王瑜敏
- 被告
- 大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富正
- 被告
- 啟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04號裁定核定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嗣原告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311裁號定抗告駁回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至原裁定誤將原告王瑜密列為被告,顯係誤植,不影響本件訴訟費用數額之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