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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律師
被告
新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2,454元(含至起訴前一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原告僅繳納44,758元,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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