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7號
- 原告
- 黃友嘉
- 訴訟代理人
- 丁映圻律師
- 被告
- 仁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56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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