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1號
- 原告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平
- 訴訟代理人
- 謝謙銘
江敏禎
簡欣儀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中光電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