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伍勝園
- 原告范國強即東霸鮮花禮儀用品店及東霸釣蝦場
- 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范國強即東霸鮮花禮儀用品店及東霸釣蝦場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6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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