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0號
- 原告
- 昌益桂冠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方凌峰
- 被告
-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管理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54,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6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方凌峰之相關證明文書,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