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7號
- 原告
- 吳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胡林凱律師
- 被告
- 金祥工程行
葉文祥
邱振榮
林洂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607號
葉文祥
邱振榮
林洂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