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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7號

返還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吳銘聰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告
金祥工程行

葉文祥

邱振榮

林洂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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