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潘韋廷
- 法定代理人林素美、廖嘉誠
- 原告東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承泰消防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東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美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承泰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嘉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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