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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豐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音
被告
雲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君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750元,應繳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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