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温吉祥、詹志偉
- 原告金寶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金寶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吉祥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09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5,1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44,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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