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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5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金寶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吉祥
被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4,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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