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陳丕晃、羅家慶
- 原告睿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睿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丕晃 被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3,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4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2,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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