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黃毓鵬
- 原告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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