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號
- 原告
- 胡舒凱
- 被告
- 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商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徐商宬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商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徐商宬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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