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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曾楟蓁
被告
張綾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綾珍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陸仟肆佰元(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54,400元,加上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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