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潘韋廷
- 法定代理人朱祐宗
- 原告邱家壕即邱家旺
- 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邱家壕即邱家旺 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佩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