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 聲請人
-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明發
- 相對人
- 政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杼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應繳納調解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本院對本件請求是否有管轄權,如有,其依據為何?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應繳納調解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本院對本件請求是否有管轄權,如有,其依據為何?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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