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方明發、陳杼町
- 原告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政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相 對 人 政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杼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應繳納調解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本院對本件請求是否有管轄權,如有,其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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